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人事、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定。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四)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开发规划、政策,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开发实施细则。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激励政策。
(五)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拟定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
(六) 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参与拟定全市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按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七)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八)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九)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市工作政策。按照规定权限负责部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拟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机制。
(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全市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政府名义开展的市本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落实意见。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落实农牧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牧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十四)承办市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能转变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与市科学技术局有关职责分工。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政策制定上,A类人员的政策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制定。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组织实施上,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管理维护。继续使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国专家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两部门发放工作许可证前均应会签移民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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