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巴人社办发〔2023〕21号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各旗县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问题和基金监管工作,不断完善政策制度、优化经办服务、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风险防控,强化人防、制防、技防、群防“四防”协同,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
二、增强风险意识,堵塞管理监督漏洞
各级人社部门要围绕基金征收、管理运营和支付各个环节,全面梳理风险节点、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做到经办管理制度规范化;及时整改发现问题、健全管理措施和审批程序,不断完善管理监督制度机制,做到整改实效化;定期开展内控核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堵塞基金管理监督漏洞,做到自查常态化,全力防范和化解基金安全风险。
三、积极履职尽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担起第一责任,把保障基金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对基金风险防控工作与经办管理工作要同部署、同落实。相关人员要负起直接责任,严格落实基金风险防控各项措施,确保基金经办管理合法合规。全市人社系统各相关部门要在加强基金管理、防范基金风险、维护基金安全上常抓不懈,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推动社会保险体系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巴人社办发〔2016〕9号)同时作废。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彦淖尔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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