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人才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巴彦淖尔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两个配套文件,现全文公示15日(自2026年4月21日至5月6日),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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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0日
巴彦淖尔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人才强国战略决策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紧扣内蒙古自治区“英才兴蒙”工程要求及“十五五”发展规划,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和市委建设“五高五区”、“三个走在前列”目标定位,聚焦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坚持引进与培养并重、刚性引才与柔性引智相结合的原则,形成政府引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市场配置的多元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
第四条 我市对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在科研项目、岗位待遇、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内优秀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正在承担或主持重大科研项目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中同类人才标准落实相应的激励保障待遇。科研经费等政策支持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 人才引进方式
第五条 以推动国家农高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为重点,聚焦生物医药、新材料、装备制造、新型化工冶金、现代农牧、水利科技创新、清洁能源、医疗卫生、教育等重点领域,采取“揭榜挂帅”“项目引才”“柔性引才”等方式,引进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编制发布年度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通过校园招聘、专场招聘、“一站式”引进等方式,定向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第六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符合备案条件的,通过“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列编注册手续,实行容缺受理、即收即办;刚性引进其他急需紧缺人才,严格按照《巴彦淖尔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实施细则》(巴政办发〔2026〕xx号)有关要求办理列编注册手续。全市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政策实行市级统筹制定。
第七条 实施“高校毕业生回巴来巴”计划,对毕业2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市域内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无自有住房并租房居住的,给予最长3年的租房补贴: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及有关材料,博士研究生每月不超过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不超过800元、本科生每月不超过500元、专科生(高职)每月不超过300元。在市域内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毕业5年内首次在市域内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博士研究生6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本科生2万元、专科生(高职)1万元。租房补贴及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创业地所在旗县区(开发区)自行解决。
第三章 人才激励
第八条 对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团队(项目),在入选国家级、自治区人才工程基础上,通过“河套英才”工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等予以叠加(择优)支持,推动科研成果本土转化。各领域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期间,成功入选国家、自治区级人才工程的,分别给予个人3万元、1万元经费支持。支持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在外地设立科技创新平台、科创飞地,其全职聘用人员在我市开展科研和成果转化的,在申报人才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享受市内同等政策待遇。
第九条 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激励体系,鼓励企业对核心人才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中长期激励。事业单位刚性引进培育的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从事科研工作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引进人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绩效工资总量可在核定绩效工资时单列,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且不计入总量基数,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条 专门岗位聘用协议应约定工作总体目标、具有相应水平的科研教学任务、聘用期限、岗位待遇、绩效考评等内容,聘任期内不得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须终止聘用协议。聘期内薪酬参考标准为:一类高层次人才不低于300万元/年,二至四类50-300万元/年,五至六类15-50万元/年。
第十一条 市本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柔性引进第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作为项目主要成员,从事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行业领域建设相关科学研究的,并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省、直辖市)级立项的项目,项目进行期间,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给予引进单位工作经费支持,支持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或支付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等。
(一)第一、二类人才20万元。
(二)第三、四类人才15万元。
(三)第五、六类人才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帮助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猎头公司、中介机构等,综合考虑其引进人才的层次与数量,经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推进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科研工作站和科技小院建设,吸引两院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知名高校博士进站工作。对自治区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经费支持,对自治区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级认定的博士科研工作站和科技小院,经项目评审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深化“河套英才”工程,每两年评选不超过15名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10个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分别给予个人3万元、团队10万元资金支持。对完成预期目标、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发展潜力较大的个人、团队,择优给予滚动扶持。每两年评选不超过10名青年拔尖人才、10名乡村振兴人才、5个乡村振兴人才团队,分别给予个人2万元、团队10万元资金支持,助力人才梯队建设和乡村振兴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实施“河套工匠”培养和“技能强企”计划,推动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重点建设农牧业、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实训载体。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力度,对经认定并正常运行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自治区级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对经认定并正常运行的国家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每两年举办全市职业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授予“河套工匠”称号并给予每人3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人才建设科研创新平台,对牵头建设并获批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创新平台载体,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牵头建设并获批自治区各类创新平台载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重点支持教育、卫健、农牧等领域加强人才队伍培养,给予牵头单位10万—2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培育壮大“河套名医名师”及“河套新农人”队伍,主要开展人才培训、学术交流、研修进修等活动。
第十八条 落实“管行业必须管人才”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本行业、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主体责任。鼓励支持各地各部门加强行业领域本土人才培育,明确本土人才发展目标、培养计划、政策举措,并给予项目、经费等支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
第十九条 推动创建创设各级人才主题沙龙,为各领域专家人才互动交流、建言献策、资源共享、技术合作等搭建平台,最大化发挥专家人才作用,着力构筑“智慧、多元、进步、创新”的人才环境。
第五章 人才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支持引进人才申请国家、自治区和我市重大科研项目。引进人才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可同时引进科研团队,实行项目负责制,享有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高层次人才在岗位聘用期间,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其配备科研助理,通过传帮带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任职条件、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根据工作需要,博士研究生可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硕士研究生可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任至更高职务层次领导岗位。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作为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选拔德才兼备、拔尖优秀人才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任职。有计划地选派引进人才到旗县区以及苏木乡镇等基层一线进行挂职锻炼。
第二十二条 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成果、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的本土人才,以及引进的六类以上优秀人才,可通过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足的,可申请特设岗位聘用。三类以上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正高级岗位受聘年限和所在单位岗位设置数量限制,破格向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国家政策规定适当延迟退休。六类以上优秀人才引进前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按不低于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按人才引进协议或专门岗位聘用协议等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凡不参加考核或经考核确定不能履行约定职责的,不再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并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人才引进变动情况应及时向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人才特点,制定科学分类评价标准,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将科研成果、技术发明、项目业绩、服务贡献等作为核心评价内容。对科研人才突出创新成果和转化效益评价,对技能人才突出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评价,对乡村振兴人才突出实践能力和带动成效评价。建立以同行评价、用户评价、市场评价为主体的多元评价机制,吸纳行业专家、企业负责人、服务对象等参与人才评价。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第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事宜按自治区政策执行。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通过政府统建、社会化合作、企业自建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六类及以上人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住房补贴:一、二类人才不超过50万元,三、四类不超过30万元,五、六类不超过10万元;刚性引进的其他一至六类人才,在引进单位驻地无自有住房且未入住人才公寓的,给予1万元/年、最长3年的租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就医需求的,可在我市公立医院享受“绿色通道”,优先提供专家门诊。对需到外地就医的,医保部门及时予以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卫健部门积极协调对方医院,最大限度给予帮助。建立引进人才医疗保健制度,用人单位每年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开展一次健康体检。
第二十七条 构建“河套人才码”一码通服务体系,推行数字化人才服务,打造城市人才服务专属标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高层次人才数据库,为一至六类人才发放人才码,在医疗保健、文化旅游、文体娱乐、交通出行、专家学术休假等方面分类提供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的人才引领和科技创新驱动工程专项经费。各旗县区要安排专项经费,承担人才引进和培养所需资金。企业和其他非财政拨款单位引进和培养人才所需资金自行解决,各级财政可给予适当奖补。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监督管理使用好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有关人才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巴彦淖尔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一、一类人才认定标准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3.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4.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5.国家实验室主任。
6.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符合“两院”院士标准的发达国家或有影响力世界大国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二、二类人才认定标准
1.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
2.国家人才计划相应层次人才。
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主要完成人。
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正式候选人。
三、三类人才认定标准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2.国家人才计划相应层次人才。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
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5.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主要完成人。
6.“国家卓越工程师”获得者,“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带头人。
7.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
四、四类人才认定标准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含海外)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人才计划相应层次人才。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
3.国家重点学科、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临床研究中心等国家重点科研平台学术(技术)带头人。
4.国内一流学科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
5.省级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6.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和自治区外横向项目资金支持,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类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哲学社会科学类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人才;近五年内以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累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人才。
7.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大国工匠,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
五、五类人才认定标准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2.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主要完成人。
3.省级选拔表彰的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4.国内一流学科所在高校、省部级直属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
5.国内一流学科的正高级职称博士生导师。
6.巴彦淖尔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发展所需,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获得2个以上本业务领域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业绩成果突出的复合型人才。
7.取得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博士学位,并获得业内公认较高学术成就的人员。
8.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人员。
9.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
六、六类人才认定标准
1.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
2.巴彦淖尔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发展所需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取得博士学位人员(海外毕业按当年度英国QS世界大学排名前500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前500名、《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世界大学排名前500名、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500名执行)。
4.巴彦淖尔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发展所需,年薪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研发人才;或上年度在自治区内纳税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
5.省级选拔表彰的最高层次技能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巴彦淖尔市人才引领和科技创新驱动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市人才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规范和加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紧紧围绕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我市人才引领工程、人才引进培养等有效实施的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每年设立不少于3000万元的人才引领和科技创新驱动工程专项资金。
第三条 对于专项资金中的人才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执行,其余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坚持规范、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格项目库管理,建立完善支出标准体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负责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河套英才”等人才工程(计划、项目)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等工作;
(二)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三)按照年度计划要求,下达“河套英才”等人才工程(计划、项目)任务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等工作;
(四)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有关项目支出标准,开展有关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全部按项目实施管理。根据项目所属类别或任务分工确定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为项目主管部门,实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出资金预算安排,编制年度项目预算,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和预算执行、开展有关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下达,组织开展有关预算绩效管理、预算执行和财会监督等工作,指导旗县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项目的申报审核、履行资金管理职责,严格在规定范围内开支项目支持经费,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建立人才专项经费内控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承担人才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监察。
第九条 旗县区委组织部负责市级人才工程(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筛选审核、上报以及实施管理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开展本地区有关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旗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分解下达,组织实施本地区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等工作。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一)补贴奖励经费。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贴或奖励。
1.人才引进培养成绩显著单位的激励支持;
2.入选国家、自治区级人才工程的人才(团队)配套奖补和奖励支持;
3.入选市级人才工程个人、团队支持;
4.自治区、市人才专项活动参与单位奖补奖励;
5.全市一至六类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补贴等支持;
6.聚焦完成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和市委“三个走在前列”目标定位,相关项目和重点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相关人才开发项目的支持,其中涉及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的项目优先纳入资金使用范围。
7.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流动)站等创新实践载体和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科研、生活、学术生活等补贴。
8.为人才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项目支持,包括专家休假及慰问、医疗保健、交通出行、经济补助等服务保障。
9.高层次人才培训研修项目支持,包括为加强人才政治引领,提升人才工作水平举办的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基层人才、人才工作者研修培养项目。
10.人才培养和专家服务项目经费支持,包括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项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数字工程师项目、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境外研修项目和专家服务基层、专家服务基地等项目。
11.列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重点的各类人才项目,以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需要使用专项资金的其他事项支持。
(二)项目支持经费。对经项目主管部门评估符合条件,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链和重点领域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创新平台载体择优予以科研经费支持。对推动县域创新能力提升、科技人才培养、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普宣传、科技政策落实等科技创新工作予以科研项目经费支持。
(三)服务保障经费。为完善各类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提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服务机构具体管理使用的经费。
第十一条 归口市委组织部负责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补贴奖励经费。给予人才队伍建设牵头单位人才队伍培养经费支持;各领域人才(团队)入选国家、自治区级人才工程后,给予个人、团队经费支持;市级人才工程奖补经费;给予自治区、市级专项人才活动参与单位经费支持;
(二)服务保障经费。专家人才休假、慰问、培训、国情研修及相关服务费用;人才工作宣传、人才工作者培训、重大人才活动经费等;驻外人才工作站经费;人才工作组织管理经费;其他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同意的人才引进和培养经费。
第十二条 由市人社局归口负责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补贴奖励经费。柔性引进一至六类人才的事业单位给予工作支持经费;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一至六类人才视情况适当给予年薪补贴;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一至六类人才给予购房(租房)补贴;对帮助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猎头公司、中介机构等给予资金支持。
(二)项目支持经费。对自治区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支持经费、对国家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支持经费。
(三)服务保障经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举办大型人才招聘会等保障经费;组织区内外专项引才活动,并组织开展笔试、面试等人才测评等所需经费。
第十三条 由市科技局归口负责的专项经费。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围绕农牧业、工业、社会发展领域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打造科技成果应用场景给予经费资助;对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科研工作站、科技小院等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对培育科技型企业、培养青年科研人才、推动县域创新能力提升、科普能力建设、落实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等科技创新工作给予科研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对国家、自治区人才项目要求配套的扶持补贴和有关人才服务保障性项目,原则上应简化流程、压缩时限,采用免申直达方式。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各主管部门对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提出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单位,围绕市委、政府重点推进的人才引领和科技创新驱动工程任务要求,按照“重点保障、统筹安排”的原则,审核汇总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年度预算不超过专项资金总体规模),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一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由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流程办理。项目主管部门如需申请资金,要同步报送市委人才办进行审核。
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或闲置沉淀的资金,市财政局将对资金进行收回,统筹用于其他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第十七条 根据专项资金审定使用范围,各旗县区或市直主管部门申报的补贴、资助或保障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整理汇总。申报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目标任务、使用重点、开支范围、保障措施等。申报单位应当保障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假、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筛选,研究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同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涉及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的资金支付支出予以优先保障。
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资产的,按照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人才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开支内容,以及市财政、审计等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每年11月底前,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归口向各旗县区和市直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旗县区、市直主管部门汇总后,形成专题报告,并报送至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上不突破年初预算金额,因特殊原因追加预算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对相关申请单位工作任务及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审核。申请追加金额在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下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审核后,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出具资金使用批复文件;申请追加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根据情况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研究审定,或采取传签、会签的形式审批,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出具资金使用批复文件。市财政局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出具的批复文件,按照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对人才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项目实施效果。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学、合理、实用、可操作的核心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并作动态调整。在建立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时,统筹考虑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
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部门要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定期对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市财政局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对人才专项资金评价结果进行抽查核验。
各旗县区组织部、财政局和资金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落实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并将涉及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项目作为监督重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会同市纪检监察、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如发现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及其他违法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抽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巴彦淖尔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
和急需紧缺人才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巴党发〔2026〕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人才引进坚持德才兼备、需求导向、公平公正、择优聘用原则,紧扣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及市委“五高五区”“三个走在前列”目标定位,聚焦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第三条 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政策落实督促及引才工作指导。市直部门、旗县区为引才责任主体,负责制定需求计划、组织测评、资格审核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引才方式
第四条 刚性引进。人事关系通过聘用、调动等方式转入我市,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服务期限、岗位职责、待遇保障等内容。市直事业单位编制不足的,可申请使用人才专项编制。
第五条 柔性引进。在不改变人事、户籍、社保等关系前提下引进。通过顾问指导、挂职兼职、技术咨询、退休特聘、项目合作、联合研发、对口支持、人才租赁、互派培养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与用人单位签订柔性引才协议,有具体明确的工作内容,协助用人单位完成重点科研、教学等相关工作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引进人才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是对《巴彦淖尔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程序要求进行细化。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进步;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要求;
(四)引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45周岁,确属特别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五)引进人才原则上应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医疗卫生领域紧缺且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本科毕业生按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发展急需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不受学历限制;
(六)符合引进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引进
(一)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二)试用期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或公务员;
(三)曾受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四)在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
(五)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六)本市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8号工勤编制人员除外)及近5年内被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辞退或辞职人员;
(七)与引进岗位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八)在引才活动报名结束至办理聘用手续前,因参加其他公务员(参公人员)考录或事业单位编制内公开招聘,且被其他机关(参公单位)录用或被事业单位列编聘用的;在本次引才活动报名结束至办理聘用手续前,成为在读全日制学生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九条 编制人才需求目录
(一)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年度引进人才编制使用计划内,拟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计划,明确岗位名称、专业要求、学历职称、年龄条件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同步报市委编办核准编制计划。
(二)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汇总市直部门、旗县区需求计划,编制《巴彦淖尔市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三)人才需求计划要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专业性和紧缺性,原则上不得设置与单位主体职能关联度低的岗位和行政管理类岗位。
第十条 公开引进
(一)发布公告: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人才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岗位信息;
(二)报名方式:
• 网络报名:填写《报名表》,发送至用人单位邮箱;
• 现场报名:赴高校或科研院所开展专项招聘;
(三)资格审查:
• 审查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明、业绩佐证材料等;
• 应届毕业生需在毕业年度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测评考核
(一)引进第一至六类人才的:采取“容缺受理、即收即办”原则,市直部门或旗县区直接向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编制使用情况、拟引进人才资质证明、拟向引进人才提供薪酬、科研经费以及住房补贴等材料。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拟引进人才资质等情况进行评估。
(二)引进其他急需紧缺人才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测评方法进行测评。测评方法可根据岗位职责、专业特点及报名人才的情况确定,一般采取面试、笔试或实操等测评方式,测评内容应突出专业知识与岗位适配性的核心导向。测评应由5-7名相关专家组成测评组,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专家至多1名。测评组应出具书面意见。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和派驻(派出)各部门纪检监察组派员对测评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考察与体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拟引进意向人选,并组织开展考察和体检。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等情况,并出具考察报告;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公示与聘用。对考察、体检合格的拟引进人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手续办理。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提请引进备案。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市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引进备案手续,编制管理部门在收到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列编手续。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须向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才引进备案报告(党组/党委文件)。包括发布引才公告、组织报名审核、专家组组成及评估、考察体检、集体研究、公示等环节开展情况;
(二)拟引进人才基本情况及档案审核情况,学历、学位、职称、职称、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核查情况,思想政治、学术品行、专业能力等考察情况(加盖复印标识的复印件);
(三)人才引进备案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编制使用情况。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十五条 按人才类别落实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和住房补贴,具体标准按市人才政策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试用期管理。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初次就业者试用期12个月,其他人员一般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十七条 服务期规定。引进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服务协议。服务期内市域内不得调动,服务期未满辞职或调离本市的,取消相关待遇,退还已享受的住房补贴、安家费等,并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 考核评估。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引进人才考核评价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及兑现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违规处理。用人单位违反程序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引进资格;引进人才存在学术不端、违纪违法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