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暨追缴冒领
多领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文件规定,我市将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集中整治,追缴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等。
二、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用人单位(参保单位)或其亲属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备或注销,导致持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或亲属蓄意冒领的,该死亡人员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在30日内向为其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及时足额退还死亡后发放或冒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对服刑人员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由该人员服刑前原工作单位或其亲属及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其法律判决结果,并由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足额退还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保人员不能同时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在异地、本地重复领取同险种或跨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按政策保留其中一项合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它重复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应予清理,并足额退还重复领取部分。
(二)对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得全额重复领取。
五、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应在条件变化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及时足额退还: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
(七)经人社部门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它情形。
领取工伤保险抚恤金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待遇人员应当在发生下列情形当月向失业人员所属经办机构告知,因告知不及时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足额退还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七、其它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足额退还。
八、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业务。
九、如有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经告知拒不退回的,将按以下法律法规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望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家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觉、主动足额退回。如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每一位参保人的公平权益。
特此公告
监督举报咨询电话
0478-12345、12333
8527235 8527358 892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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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