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意识,创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环境,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关于促进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内人社办发〔2024〕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备案),在我市登记注册且从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是指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履约尽责情况,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等进行的评定。
第四条 诚信服务等级评定工作以客观科学为基础,以机构自愿、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社会监督为前提,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结果将作为评价、判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状况,实施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调整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标准,组织实施诚信服务等级评定工作,受理市直管辖的机构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申请和审核,处理相关申诉异议以及开展与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机构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申请、审核、推荐,协助处理相关申诉异议以及开展与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等级按照《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进行评定,根据总分(分数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个位)由低到高依次评定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其中,总分未满80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评定等级;总分80-89分的评定为A级;总分90-99分的评定为AA级;总分100-109分的评定为AAA级;总分110-115分的评定为AAAA级;总分116-120分的评定为AAAAA级。获评AAAAA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时获得“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接受其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不予评定诚信服务等级:
(一)未按时参加我市人社年度报告公示的;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或者机构的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向我市人社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存在刑事犯罪记录的。
第九条 诚信服务等级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将等级评定申请表、机构情况简要介绍、近2个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近2个年度服务业绩材料以及认为符合《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等级评定标准》要求的佐证材料提交至所属的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机构应对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审核。机构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评定申请,并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机构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告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提交不齐全的,机构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补正材料。
(三)评选推荐。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评定标准,按照评定权限对所辖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评定对象进行初评(审核),组织实地核查、核实信用信息等,按照评分高低,确定本辖区内A、AA、AAA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直机构的评选工作。
(四)评选公示。评选结束后,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参评机构,统一报送市人社局。
(五)组织评定。全市范围内通过审核、公示的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评审委员会,从市本级及各旗县区人社局推荐的AA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择优评定AAAA级、AAAA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作出拟评定的诚信服务等级结果。
(六)社会公示。拟评定的诚信服务等级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应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机构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对书面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七)公布结果。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或经核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布评定结果,向被评定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颁发证书,向被评定为AAAAA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颁发诚信服务等级牌匾和证书。
第十条 诚信服务等级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90日内,机构主管人社部门对照本办法有关诚信服务等级评定规定主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发放新的诚信服务等级证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无需提出续期申请。复核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当前诚信服务等级要求的,将保留其诚信服务等级;不符合或超过其当前诚信服务等级要求的,按规定取消或调整其诚信服务等级。
第十一条 诚信服务等级评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由机构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参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诚信服务等级评定。如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已被评定诚信服务等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诚信服务等级评定规定情形的,一经核实,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诚信服务等级评定结果,并收回其诚信服务等级牌匾和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诚信服务等级评定。如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