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 无障碍浏览
  • 登录/注册
  • 集约化站群导航

    旗县区导航

    • 临河区
    • 五原县
    • 磴口县
    • 乌拉特前旗
    • 乌拉特中旗
    • 乌拉特后旗
    • 杭锦后旗

    部门导航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利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应急管理局
    • 审计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信访局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发区导航

    • 经济技术开发区
首 页   机构设置   工作动态   信息公开   机关党建   办事服务   公告公示   人事考试   互动交流   下载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0149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8-29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rsj.bynr.gov.cn 2024-08-29 10:29 访问量:0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文件

 

 

内劳社办字〔2005〕280号

需添加word中的图片内容,请使用从文件导入功能~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 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 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 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 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四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协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 明报给所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 证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 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工伤职工本人。职工本人对确认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由统筹地 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五条 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但各受损部位的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 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 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 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六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 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

第七条 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统筹地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 部位实际愈合情况做出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  的,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确定等级,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低于本人工资的60%。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 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

  3、《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意见表》

  4、《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表》

  5、《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内蒙古自治区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文件下载

 

 
   
   
主办: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蒙ICP备15002004号-3
网站标识码:1508000010 蒙公网安备15080202000235号
E-Mail:bsldjbgs@126.com 联系电话:0478-8527256
网站地图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 网站首页
  • 机构设置
  • 工作动态
  • 信息公开
  • 机关党建
  • 办事服务
  • 公告公示
  • 人事考试
  • 互动交流
  • 下载中心
机构设置
  • 职能职责
  • 内设机构
  • 领导介绍
动态信息
  • 工作动态
  • 图片新闻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 依申请公开
机关党建
  • 机关党建
办事服务
  • 办事服务
公告公示
  • 公告公示
人事考试
  • 考试信息公告
  • 职(执)业资格证书办理
  • 资源下载
  • 考试地图(考试点地址)
互动交流
  • 留言回复
  • 咨询建议
  • 留言查询

回到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0149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8-29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29 10:29

信息来源: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文件

 

 

内劳社办字〔2005〕280号

需添加word中的图片内容,请使用从文件导入功能~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 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 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 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 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四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协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 明报给所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 证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 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工伤职工本人。职工本人对确认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由统筹地 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五条 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但各受损部位的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 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 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 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六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 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

第七条 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统筹地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 部位实际愈合情况做出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  的,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确定等级,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低于本人工资的60%。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 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

  3、《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意见表》

  4、《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表》

  5、《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文件下载

文字解读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 移动版
  • 电脑版
  • 主办: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网站标识码:1508000010
  • 蒙ICP备15002004号-3 蒙公网安备15080202000235号
  • E-Mail:bsldjbgs@126.com 联系电话:0478-8527256
  • 党政机关
您即将离开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