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继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创新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无法以个人身份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我市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情况
盟市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只能执行国家部委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无权自主制定地方性政策,内蒙古自治区已于2015年9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5〕60号),同年12月我市根据上级文件制定了《巴彦淖尔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巴人社发〔2015〕198号),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可依照本办法为从业者缴纳工伤保险。
2022年国家部委出台了《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经自治区转发,我市收到后第一时间联合邮政管理部门转发并执行了该文件,目前已按照政策为1043位快递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待国家部委出台其他新业态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后,我部门保证第一时间将相关政策落实到位,保障广大劳动者权益。
三、现阶存在的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存在三大障碍:一是政策门槛。目前包括家政服务业、送餐、餐饮零售业服务人员等灵活就业行业,并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参保的群体。在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也没有相应的行业风险划分,无法确定相应缴费费率。二是参保渠道。在当前工伤保险制度设计中,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必须由用人单位缴费。并且不少灵活用工单位不愿意参保,是担心为灵活就业群体缴费,容易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要承担“养老、生育、失业”等社保缴费义务,增加企业整体用工成本。三是工伤认定困难。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遭遇职业伤害后,需要进行工伤认定,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况才能认定为工伤。然而许多灵活就业者往往独自工作,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界限比较模糊,对工伤认定带来诸多挑战。
目前部分地区在开展工伤保险试点工作,覆盖更多灵活就业群体。一类是出台地方政策,将灵活就业群体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另一类是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方式,建立独立职业伤害保障,便于灵活就业群体参保。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我市基本情况,帮助上级部门了解本地区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情况,出台相关政策,争取早日解决我市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难问题。
感谢您对我们工伤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我们继续做好相关工作。欢迎再次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建议。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4日
签发人:闫永春
承办人:贾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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