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立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处理劳动仲裁恶意投诉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代表提出的无合理依据投诉、故意夸大诉求和审查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本法中规定仲裁机构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予以受理。上述法律规定赋予劳动者依法申请仲裁的权利,任何主体认为自身劳动权益受侵害时,均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权。仲裁机构在立案时审查材料无权预先判定仲裁请求是否存在“无合理依据”“恶意”和“夸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机构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仲裁机构将依法予以裁决。若查实当事人通过虚假手段扰乱仲裁秩序,可依法驳回请求。
二、关于代表提出的反复恶意投诉的问题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重复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机构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无法再次进入仲裁程序。
三、关于代表提出的成本较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不收费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
四、关于代表提出的劳动监察部门监督的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双方因劳动权利义务履行而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调解或裁决的活动。
劳动监察部门并非劳动仲裁的监督机构,故对于代表提出的定期对劳动仲裁案件进行抽查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实践中应对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仲裁审查机制。仲裁委员会在立案阶段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庭审中通过举证质证核实证据真实性。对缺乏事实依据的诉求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驳回申请。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继续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教育、培训工作。找准需求,宣讲释疑,让青年仲裁员普法宣讲团深入中小微企业开创具有特色的品牌活动情景式案例宣讲,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切实把法律送到企业身边,送进群众心里。增强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帮助企业规范用工管理。
(三)进一步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透明度、服务效能。接受社会公众申请参加旁听,有针对性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参加旁听。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
(四)以调解为抓手,高效快捷处理劳动人事争议。通过庭前调解、预约调解,及时快速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派出专职仲裁员对调解过程进行指导,在立案前提前化解矛盾。
(五)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工会、企业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加强联动,将调解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力求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不断完善仲裁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我们也将认真吸纳您的宝贵建议,积极履职尽责。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祝工作顺利。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30日
签发人:闫永春
承办人:崔敏
电 话:0478-8527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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