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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29 10:42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207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是在发生工伤后的休息治疗期间,并不是说发生了工伤,就必须休息治疗12个月。因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对应伤情执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满伤情仍未恢复需要继续治疗的,应当有医疗机构的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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